
咨詢熱線:0531-68818776
公司直線:0531-68818776
【自動售檢票系統】設計規范
更新時間:2019-06-12 點擊數:2127

【自動售檢票系統】設計規范

1.1 一般規定
1.1.1 地鐵宜根據建設和經濟發展狀況設置不同水平的AFC系統。
1.1.2 自動售檢票系統應滿足線網運營和管理的需要,系統技術條件應一致或兼容。
1.1.3 自動售檢票系統應建立統一的密鑰系統和車票制式標準,系統設備應能處理城市“一卡通”車票。
1.1.4 自動售檢票系統的設計能力應滿足地鐵超高峰客流量的需要。自動售檢票設備的數量應按近期超高峰客流量計算確定,并應按遠期超高峰客流量預留位置與安裝條件。
1.1.5 自動售檢票系統的設計應以可靠性、安全性、可維護性和可擴展性為原則,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真實性和一致性。
1.1.6 自動售檢票系統應具備用戶權限管理的功能。
1.1.7 自動售檢票系統應實現與相關系統的接口。
1.1.8 自動售檢票系統應滿足地鐵各種運營模式的要求。
1.1.9 車站控制室應設置緊急控制按鈕,并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實現聯動;當車站處于緊急狀態或設備失電時,自動檢票機阻擋裝置應處于釋放狀態。
1.1.10 自動售檢票系統應適應車站環境的要求,車站計算機系統和車站終端設備控制器應按工業級標準進行設計。
1.1.11 自動售檢票系統應選用操作簡單、方便快速的設備,并應有清晰的信息提示。
1.1.12 自動售檢票系統設備應具有連續24h不間斷工作的能力。
1.1.13 線網自動售檢票系統應按多層架構進行設計,并應遵循集中管理、分級控制、資源共享的基本原則。各層級應具有獨立運行的能力。
1.1.14 清分系統應結合線網規劃、建設時序確定系統建設規模和分期實施方案。
1.2 系統構成
1.2.1 自動售檢票系統宜由清分系統、線路中央計算機系統、車站計算機系統、車站終端設備、傳輸通道和車票構成。
1.2.2 清分系統宜設置在控制中心,并應由清分服務器、應用服務器、操作員工作站、存儲設備、車票編碼分揀設備、打印機、網絡設備和不間斷電源等構成,同時宜根據需要設置災備系統。
1.2.3 線路中央計算機系統宜設置在線路控制中心,并應由中央服務器、應用服務器、操作員工作站、存儲設備、打印機、網絡設備和不間斷電源等構成。
1.2.4 車站計算機系統宜設置在車站控制室或設備房,并應由車站服務器、操作員工作站、緊急按鈕、打印機、網絡設備和不間斷電源等構成。
1.2.5 車站終端設備宜由半自動售票機、自動售票機、自動充值機、自動檢票機、自動驗票機和便攜式驗票機等組成。
1.2.6 車票宜分為單程車票、儲值車票,以及需要時設置的其他票種。
1.2.7 自動售檢票系統宜設置維修測試系統和培訓系統。
1.2.8 網絡宜采用清分中心、線路中心及車站三級組網。
1.2.9 三級網絡之間互連宜采用專用通信傳輸網或設置自動售檢票系統專用傳輸通道進行數據通信。
1.2.10 各線路中央計算機系統應分別與清分系統連接。各獨立網絡系統間應設置安全系統。
1.2.11 清分系統與“一卡通”系統之間、清分系統與各線路中央計算機系統之間的網絡通信接口應采用標準開放的通信協議。
1.3 系統功能
1.3.1 清分系統應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1 設置和下發運行參數、票價表、黑名單及車票調配信息;
2 對運營模式進行管理;
3 向城市公共交通卡清算系統上傳“一卡通”車票的原始數據、接受和處理各線路系統下發的黑名單、對帳等數據;
4 具備客流統計、收益清分、對系統設備狀態進行監視等功能;
5 對采集的數據進行處理,定期完成各種統計、清分和對帳報表;
6 管理系統時鐘同步和系統密鑰;
7 車票編碼分揀設備對系統發行的車票進行初始化、編碼、分揀、賦值、校驗及注銷等;
8 接收和處理各線路中央計算機系統上傳的各種交易數據;
9 災備系統具備系統級或數據級的異地備份功能。
1.3.2 線路中央計算機系統應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1 接受地鐵清分系統的運行參數、票價表、交易結算數據、帳務數據清分、黑名單及接收、發送車票調配等信息;
2 對運營模式進行管理;
3 向清分系統上傳各種原始交易數據、客流監視數據、設備狀態數據、接收并轉發清分系統的各種指令、安全認證數據等;
4 接收車站計算機系統上傳的車站終端設備數據;
5 對采集的數據進行處理,定期完成各種統計報表;
6 向車站計算機系統和車站終端設備下發系統參數、運營模式安全認證數據及黑名單等;
7 對系統中運行參數的設置和更新進行管理;
8 在無清分系統的情況下,線路中央計算機系統還應具有本規范第18.3.1條第3~7 款的功能。
1.3.3 車站計算機系統應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1 接受線路中央計算機系統下發的運行參數、運營模式安全認證數據及黑名單等,并下發給車站終端設備;
2 采集車站終端設備的原始交易數據和設備狀態數據,并上傳給線路中央計算機系統;
3 監視和控制車站終端設備;
4 完成車站票務管理工作和自動處理當天的所有數據和文件,并生成定期的統計報告。
1.3.4 維修測試系統和培訓系統應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1 為運營人員提供有效的維修和培訓條件;
2 所有設備與正線上使用設備的功能一致。
1.3.5 自動檢票機應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1 檢驗車票的有效性,控制阻擋裝置的動作,引導乘客進出站;
2 控制設備置于正常運行、故障停用、測試、檢修、停止服務及特殊運行模式;
3 接受車站計算機系統的數據和控制指令,向車站計算機系統發送設備狀態和交易數據。
1.3.6 半自動售票機應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1 通過人工收費和操作設備出售車票,以及為乘客辦理退票、補票、充值、驗票和更換車票等手續;
2 控制設備置于正常運行、故障停用、測試、檢修、停止服務及特殊運行模式;
3 接受車站計算機系統的數據和指令,向車站計算機系統發送設備狀態和交易數據。
1.3.7 自動售票機應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1 根據乘客所選到站地點或票價自動計費、收費、發售車票;
2 控制設備置于正常運行、故障停用、測試、檢修、停止服務及特殊運行模式;
3 接受車站計算機系統的數據和指令,向車站計算機系統發送設備狀態和交易數據;
4 具備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非法使用報警裝置。
1.3.8 自動充值機應能根據乘客所選定的充值金額,為乘客的儲值票充值。
1.3.9 自動驗票機和便攜式驗票機應能對車票的相關信息進行查驗。
1.4 票制、票務管理模式
1.4.1 自動售檢票系統應采用集中監控和統一的票務管理模式,統一線網票務政策、各種運營模式和票務運作方式,以及統一線網內車票的發行。
1.4.2 票制可采用一票制、區域制(分區制)、計程計時制、計程限時制、計次制等。
1.4.3 自動售檢票系統宜采用車站、線路票務中心、線網票務中心三級管理模式。
設備選型、配置及布置原則
18.4.1
1.5.1 自動檢票機的設置宜滿足每組不少于3通道要求。
1.5.2 在時段客流方向明顯的車站,宜多設置標準通道雙向自動檢票機。
1.5.3 每個獨立的付費區應至少設置一個雙向寬通道自動檢票機,寬通道自動檢票機通道凈距宜為900mm。
1.5.4 自動售票機的設置應在滿足乘客通行的基礎上,保證乘客排隊購票的空間。
供電與接地
1.6.1 清分系統、災備系統、線路中央計算機系統、車站計算機系統、車站終端設備的用電負荷應為一級負荷,維修測試系統的用電負荷宜為二級負荷。
1.6.2 自動售檢票系統車站終端設備電源箱饋出回路宜帶漏電保護。
1.6.3 自動售檢票系統采用的電線和電纜應符合本規范第15.4.1條的規定。
1.6.4 自動售檢票系統應采用綜合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Ω。
1.6.5 車站終端設備、金屬管、槽、接線盒、分線盒等應進行電氣連接,并應可靠接地。
1.6.6 通信電纜應與電源電纜分管或分槽敷設,預埋管、槽、盒應防水、防塵,并應避開圍欄立柱設置的位置。
系統接口
1.7.1 自動售檢票系統設計時,應提供設備用房、設備布置、設備用電、設備維修、接地、傳輸通道、時鐘、視頻監控及預埋管線、箱、盒等相關接口技術要求,以及與城市交通“一卡通”、通信、火災自動報警、門禁等系統的接口技術要求。
1.7.2 自動售檢票系統宜在清分中心、控制中心、車站和車輛基地設置系統設備用房,并應根據設備尺寸、維護操作要求等確定面積。
1.7.3 自動售檢票系統設備用房宜設防靜電地板,房間凈高不應小于2.8m,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