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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信息系統】設計規范
更新時間:2019-06-12 點擊數:1779

【乘客信息系統】設計規范
1 乘客信息系統
1.1 一般規定
1.1.1 地鐵應設置乘客信息系統(PIS),并應保證乘客在乘車過程中能夠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1.1.2 乘客信息系統應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可擴充性和使用靈活性,并應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簡潔實用。
1.1.3 乘客信息系統應具有完備的信息處理能力,并應通過系統外部接口進行數據交換及將獲得的數據經系統處理后,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
1.1.4 乘客信息系統終端顯示設備宜采用平板顯示器、多媒體觸摸屏等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
1.1.5 乘客信息系統終端顯示設備應設置于車站的站廳、站臺、進站口、出站口、出入口通道、換乘通道,以及車輛的客室內等公共區域。
1.1.6 乘客信息系統除應提供運營相關信息外,尚宜提供新聞、天氣預報、道路交通等公共信息及公益廣告等信息。
1.2 系統功能
1.2.1 乘客信息系統宜具有乘客被動式多媒體導乘信息獲取和主動式多媒體咨詢、查詢的服務功能。
1.2.2 乘客信息系統應具備全數字傳輸功能,信息采集、傳輸、顯示宜采用全數字的方式。
1.2.3 乘客信息系統應支持文字、圖片、視頻信息等媒體格式。
1.2.4 乘客信息系統對于預制信息應具備根據節目列表定時自動播出功能;對于來自外部接口直播的視頻信息,應具備自動延時緩存播出的功能。
1.2.5 乘客信息系統應支持數據傳送及數據顯示的優先級別定義功能,對定義級別高的數據應優先處理。
1.2.6 需同時顯示多類信息的終端顯示設備,應具有每個區域可獨立控制的多區域屏幕分割功能,并應具備單獨播出列表功能。
1.3 系統構成及設備配置
1.3.1 乘客信息系統宜分為控制中心子系統、車站子系統、車載子系統、網絡子系統、廣告管理子系統等子系統。乘客信息系統控制功能宜分為信息源、中心播出控制層、車站/車載播出控制層和車站/車載播出設備等層次。
1.3.2 中心子系統宜配備中心服務器、視頻流服務器、咨訊服務器、操作員工作站、網管工作站、播出控制工作站、音視頻切換矩陣、視頻編碼器/解碼器、播出版式預覽裝置等設備。
1.3.3 車站子系統宜配備數據服務器、操作員工作站及各類終端顯示設備。終端顯示設備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車站站臺應配置終端顯示設備,每側站臺終端顯示設備數量不宜少于6塊;
2 車站站廳宜配置終端顯示設備,終端顯示設備數量不宜少于4塊;
3 出入口通道及換乘通道宜配置終端顯示設備;
4 車站進站口、出站口宜設置終端顯示設備;
5 車站站廳和站臺均宜設置多媒體觸摸查詢設備。
1.3.4 車載子系統宜配備車載控制器、車載無線客戶端、圖像存儲設備、網絡設備和客室終端顯示屏。
1.3.5 乘客信息系統的傳輸網絡宜由通信系統構建;車站局域網及區間無線網絡宜由乘客信息系統獨自構建,無線網絡應滿足列車高速運行時的無縫切換。
1.3.6 網絡子系統宜在控制中心配置冗余的以太網核心交換機、無線交換機、防火墻、路由器等設備;在車站宜配置以太網交換機、中繼交換機、區間無線網橋等設備。
1.3.7 廣告管理子系統宜配備非線性編輯器、編輯錄像機和屏幕編輯預覽裝置等設備。
1.4 系統接口
1.4.1 乘客信息系統宜設置與時鐘系統、信號系統、綜合監控系統等地鐵內部專業接口,并宜設置與數字電視、無線電視、有線電視等外部信息源接口。
1.4.2 乘客信息系統與時鐘系統接口,接收時鐘信息用于本系統的時鐘應同步,并應在終端顯示設備上為乘客提供標準時間信息。時間信息顯示方式可為數字式或模擬指針式。
1.4.3 乘客信息系統與信號系統接口,應具備接收ATS或綜合監控系統信息提供列車到站時間,以及列車調停、折返、回庫等信息功能中向乘客提供列車到站時間信息。
1.4.4 乘客信息系統與綜合監控系統接口,應能接受綜合監控信息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區域顯示,并應將本系統設備工作狀態和故障報警信息上傳給綜合監控系統。
1.4.5 乘客信息系統與外部信息源接口,應能接收外部信息源的信號,并應向乘客提供全面的、實時的信息。
1.5 供電與接地
1.5.1 乘客信息系統負荷等級宜為二級負荷。
1.5.2 乘客信息系統應采用綜合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Ω。
1.6 布線
1.6.1 乘客信息系統的數據線與電源線不應共用電纜,并不應敷設在同一根金屬套管內。
1.6.2 乘客信息系統布線應計及對周圍環境電磁干擾的影響。采用屏蔽布線系統時,應保持系統中屏蔽層的連續性,其電纜屏蔽層宜采用一點接地。
1.6.3 數據線應采用無鹵、低煙的阻燃屏蔽電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