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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設計規范
更新時間:2019-06-12 點擊數:1691


1.1 一般規定
1.1.1 環境與設備的監控應針對地鐵系統的特點、線路敷設方式和所屬地域的氣候條件設置相應的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BAS)。
1.1.2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的監控范圍應包括車站、區間,也可包括控制中心及車輛基地。被監控的對象應包括車站通風、空調與供暖設備、隧道通風設備、給排水設備、自動扶梯及電梯、站臺門及防淹門、照明和導向系統、車站應急照明電源、車站環境參數等。
1.1.3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的設置應遵循分散控制、集中管理、資源共享的基本原則。
1.1.4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應按全線車站及區間同一時間只發生一次火災的原則設定救災模式,換乘站也應按同一時間只發生一次火災的原則設定救災模式。
1.2 系統設置原則
1.2.1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應按獨立設置的原則編制。
1.2.2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應采用分層、分布式計算機控制系統,并應由中央監控管理級、車站監控級、現場控制級及相關通信網絡組成。
1.2.3 當設置綜合監控系統時,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應在車站級由綜合監控系統集成,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車站及中央級監控功能應由綜合監控系統實現。
1.2.4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之間應設置通信接口;火災工況應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布火災模式指令,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應優先執行相應的控制程序。
1.2.5 防煙、排煙系統與正常通風系統合用的設備,在火災情況下應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統一監控。
1.2.6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監控對象應包括下列系統和設備:
1 通風、空調與供暖系統;
2 給水與排水系統;
3 應急電源(EPS)及不間斷電源(UPS)系統;
4 照明系統;
5 乘客導向標識系統;
6 自動扶梯、電梯設備;
7 站臺門、防淹門系統等;
8 溫、濕度等環境參數的監測等。
1.3 系統基本功能
1.3.1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1 車站及區間機電設備監控;
2 執行防災及阻塞模式;
3 車站環境監測;
4 車站環境和設備的管理;
5 系統用能計量;
6 設備節能運行管理與控制;
7 系統維護。
1.3.2 車站及區間機電設備的監控應具備下列功能:
1 中央和車站兩級監控管理;
2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控制指令應能分別從中央工作站、車站工作站和車站綜合后備盤人工發布或由程序自動判定執行,并具有越級控制功能;
3 用戶權限管理。
1.3.3 執行防災和阻塞模式應具備下列功能:
1 接收車站自動或手動火災模式指令,執行車站防煙、排煙模式;
2 接收列車區間停車位置、火災部位信息,執行隧道防排煙模式;
3 接收列車區間阻塞信息,執行阻塞通風模式;
4 監控車站乘客導向標識系統和應急照明系統;
5 監視各排水泵房危險水位。
1.3.4 在車站公共區、車站控制室及重要設備用房應設置溫度及濕度傳感器,并應能對環境相關參數進行監測。
1.3.5 車站環境和設備的管理應具備下列功能:
1 對環境參數進行統計;
2 對能耗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
3 對設備的運行狀況、運行時間進行統計。
1.3.6 在各用能點應設置計量裝置,實現用能分類、分項及各用能系統和大功率設備的實時計量。
1.3.7 通風、空調、供暖設備和照明系統,應通過能耗的統計分析,控制系統設備優化運行。
1.3.8 系統維護應具備下列功能:
1 監視全線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被控對象的運行狀態,形成維護管理趨勢預告等;
2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軟件維護、組態、運行參數設置及操作界面修改等;
3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硬件設備故障判斷及維護管理。
1.4 硬件設備配置
1.4.1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設備應選擇具備高可靠性、容錯性、可維護性的工業級控制設備;事故通風與排煙系統設備的監控應采取冗余措施。
1.4.2 中央級硬件設備應按下列要求配置:
1 應配置兩臺操作工作站,并列運行或采用冗余熱備技術;
2 可配置一臺維護工作站,應能監視全線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運行情況;
3 可配置兩臺冗余服務器;
4 應至少配置一臺事件信息打印機及一臺報表打印機;
5 應配置在線式不間斷電源,后備時間不應小于1h;
6 可配置大屏幕顯示系統,其設計應與行調、電調、視頻監視等系統協調;
7 應與通信系統母鐘時間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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